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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宣導農藥僅供農業使用範圍之規定

一、 依據本府 114 年 6 月 9 日府農務字第 1140152327 號函辦理。
二、 農藥除草劑僅供農業用途使用,不得使用於道路、鐵路、公園等營建工程與非農業相關公共環境之雜草防除。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 53 條規定處 1 萬 5 千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三、 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網站(https://topic.moenv.gov.tw/weed/mp-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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