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

育部 113 年 5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1433D 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廖先生,電話:( 02 ) 7736-7479 。
:::

學校簡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