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H 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三、 | 旨揭辦法業經教育部以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D 號令訂定發布;本府刻正研議本市立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並將儘速發布。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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