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教署 112 年 11 月 27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165823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2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 113 年 1 月 30 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開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若貴校教師有意願者,請於 112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前,將當事人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 e-2427@mai1.kl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國教署商借教師簡歷表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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