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1078A 號函辦理。 |
二、 | 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雇主進行協商,爰教育部於 106 年 9 月 1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12116 號函(諒達)檢送修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 SOP 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教育部續於 112 年 8 月 15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3290A 號函檢送檢核表,為使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順利進行,請各校依前揭 SOP 作業流程、因應作為及檢核表,據以憑辦。 |
三、 | 為充分傳達學校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相關資訊,增進對於團體協約協商法令之認識與理解,教育部前於 107-108 年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編撰旨揭案例手冊共 2 份,電子檔已置於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網址: https://depart.moe.edu.tw/ED2600/Default.aspx )之「教師工會及團體協約」項下,請善加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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