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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申請合理調整人事案件受理與執行注意事項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3 月 5 日總處綜字第 11410004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 條,合理之對待(即合理調整)係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次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三、 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權益,請各機關學校依旨揭注意事項,積極配合辦理;另為使申請人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時,得以有明確的管道可以進行諮詢及受理,建議各機關學校指定專責人員作為受理與執行之窗口。
四、 另人事總處已編製「身心障礙人員職場參考手冊」,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專區,請自行下載運用並廣為宣導。

 

※本校保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權益由人事室作為受理與執行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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