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 年 7 月 1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20096048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2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4、 | 對不適任教師業務具備有基礎認識者尤佳。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四) | 辦理業務: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2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p242@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人事室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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