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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204號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自112年7月1日起廢止

一、 依據本府 112 年 7 月 5 日府衛疾字第 1120181597 號函辦理。
二、 旨案係違反 COVID-19 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相關規定之裁罰基準,現行 COVID-19 防疫措施採輕症確診者「0+n」(n 屬自主健康管理,至多 10 天),旨揭基準已無適用之必要,爰由衛生福利部辦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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