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及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

依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439 號、 1124200439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各 1 份

:::

學校簡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