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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1點、第4點,教育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2 月 15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12704153B 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 司黃小姐(電話: 02-7712-9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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