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4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30100217 號函辦理。 |
二、 | 環境部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健康保護、污染管制需求,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標準第 3 條、第 4 條規定。 |
三、 | 配合旨揭標準加嚴,環境部自明(114)年 1 月 1 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AQI)之濃度門檻(環境部網址: https://airtw.moenv.gov.tw/cht/Information/Standard/AirQualityIndicator.aspx ),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請相關單位協助配合執行相關管制及宣導工作。 |
四、 | 若對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周文安承辦人員,電話:(02)23117722 分機 6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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