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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落實事項說明

說明:
一、 依本府 114 年 6 月 6 日准簽辦理。
二、 為利本府出國計畫預算有效運用,請各機關(構)及學校落實下列改善事項:
(一) 出國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奉核准,應注意簽辦出國案件之時效。如臨時因應國外邀請,應專簽新增出國計畫,不宜變更年度核定計畫經費支應。
(二) 年度出國計畫如未執行完竣,不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執行;如確因業務需求有必要性,應於次一年度提請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案審查會審查。
(三) 應本撙節原則自行審酌出國地點及事由之相似性,避免重複考察相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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