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3 月 17 日臺教人(一)字第 1124200812B 號書函、 112 年 5 月 12 日臺教人(一)字第 1124201376B 號函暨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 |
二、 |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 10 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 30 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三、 | 各校應依上開規定落實性騷擾防治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維護,及加強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及本府員工協助方案,供同仁了解並依其需求尋求協助,另請運用各項會議加強性別教育與法規宣導,恪遵性別禮儀與分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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