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2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2436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
二、 |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爰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受僱者,惟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
三、 | 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下稱本府各機關)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勞動部業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各類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本府各機關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時當可遵循。 |
四、 | 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旨在課本府各機關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如認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給予完善之保障,使被性騷擾者免處於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又本府各機關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
五、 | 另本府各機關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相關事件時,應尊重被性騷擾者之意願;處理申訴時,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此外,本府各機關應實施防治職場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宣示禁止任何性騷擾發生,並提供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以建立受僱者面臨職場性騷擾時應對之基本知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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