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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之教師補假事宜

一、 依行政院 111 年 5 月 2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0001157 號函暨本市選舉委員會 111 年 5 月 25 日桃選一字第 1110000595 號函略以,參與本次選務工作人員比照 93 年及 107 年前例,准予補假 2 日,並經本府 111 年 5 月 27 日府民自字第 1110143401 號函轉知在案。
二、 旨揭選舉投票訂於 11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六)舉行,考量地方公職人員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合併辦理,又鑒於國內疫情及選務工作繁重,為衡平教師權益及學生受教權,本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之補假,以半日為單位,其課務由學校處理並支付課務代理費,所需經費由各級學校人事費項下勻支,另前述補假應於 1 年內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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