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
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 3 次聯繫會議」宣導事項
壹、校園性別事件:
一、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 平法)修正重點(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一)擴大適用學校類型及將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定義提升至本法位階
1. 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次修法為完善 教育機關之監督體制,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 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
2. 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定義提升至本法位階,並將實 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納入教師定義,且將學生事務創 新人員納入職員、工友定義。
(二)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納入性平法規範
1. 本次增訂考量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於執行教學、指 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為了校園裡的「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不被濫用,保護處於不利地位的學生,使其避免遭受 害。
2. 此次修法,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防治準則當中,增加訂定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 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也必須據以訂定專業倫理規範,公告周知。教育部亦將蒐集案例樣態,研訂指引供學校訂定專業倫理規範之參考,希望各校能凝聚共識,形成 自律規約,營造安全的性別友善校園,發展師生互動的專業關係,確保學生的學習權益與福祉。
(三)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學生保護與協助措施
1. 因應實務需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較無法協助當事人進行權益主張,參考「特殊教育法」規定,原權益主張者除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外,本次修法增訂「實際照顧者」。
2. 考量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是減少校園性別事件發生的關鍵,於性平法增訂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提升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 效。
3.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除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外,增訂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4. 性平法原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必要時應提供學生心理輔導、保護措施等其他協助,本次修法另增訂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此外,考量對學生保護完整性,非屬於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只要被害人為學生,學校亦應提供 前面所述各項心輔及資源轉介等相關協助。
(四)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
1.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別事 件時,為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周全對學生之保 護,如果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於立法 院審查增訂應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應全部外聘,以健全 調查機制。
2. 倘若校長為行為人,考量校長身分權力及人際影響力較 大,為避免主管機關藉由改變行為人身分而規避事件管 轄責任,增訂無論行為人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均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
3.增訂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如性平會認情節重大, 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4.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應就事件行為人發生疑似行 為之時間、樣態等,對行為人曾服務之學校進行普查, 以釐清其行為情節及被害學生人數;另現行實務運作若不同事件有同一行為人,多採併案調查,為利實務運作,爰增訂併案調查規定。
(五)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
1.增訂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選擇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由主管機關受理申復;主管機關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 建議,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之規定, 並得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以強化主管機關介入督導機制。
2.為強化主管機關監督機制,增訂學校性平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召開會議後應審議而未審議、調查中有程序或實 體瑕疵,或調查處理結果有適法的疑義,主管機關得再 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若學校性平會屆期未 依法審議、審議結果仍有不當或違法之虞,主管機關得 敘明理由並直接由所設性平委員會審議,其決議視同學校性平會決議。
3.對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有違失者,增訂主管機關應將其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當事人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增訂行為人 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 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 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二、教育部 112 年 8 月 2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20057724 號函釋,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
三、請各校加強宣導,為維護懷孕學生受教之權益,請依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要點」,提供學生彈性辦理請假、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或申請休學年限等,並應整合校內外資源,視學生需要,提供經費,安排課程時間、場地、遴選合適教師,予以多元適應之教育方案,協助完成學制內課程。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及「校園 性別事件防治資源中心」網站業整併至「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因原網站已下架,將於近期內停止使用,如有連結原網站網址,請協助公告並配合更正,說明如下:
網頁名稱 |
網址 |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Gender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資源中心 |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GenderCase
|
五、近來屢有因黃牛票衍生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或兒少性剝削事件,爰請各校將此議題融入相關防治教育中,並向學生加強宣導適當的申訴管道及保護自我的方式。
六、台灣展翅協會製作「防制數位性暴力及兒少性剝削系列宣導影片」(如附件),請各校宣導,得適時於校內課程教學或活動融入運用。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111 學年度研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突破父權文化(如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女性培力及賦權)、尊重多元性別(LGBTI)/多元家庭型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納入男學生議題)、認CEDAW 國際公約、各領域/科別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與教學等議題融入課程教學教案示例,已公告於該中心網站之「教案專區」,請教師參考運用。
八、依教育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111 年第 3 次會議委員意見,建議督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視「性別化創新」(Gendered Innovations,GI)。「性別化創新」是「性別化的科技 創新」的縮寫,也是國際上性別與科技研究領域的最新發展, 其核心意涵為「利用性別分析達到科技的創新發展」。請轉知所屬「性別化創新」、「GiST 性別·科技」及「科科性別臉書專頁」等相關網站,俾使現場教師認識「性別化創新」並融入相關課程教學。
網頁名稱 |
網址 |
性別化創新 |
|
GiST 性別·科技 |
https://taiwan-gist.nknu.edu.tw/
|
科科性別臉書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GIST
|
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性 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符合法令多元面向之教育觀點,業已編製「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並掛載於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相關教育課程─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GenderCase )。
另因應性平法修法條號變更處,防治教育手冊修法前後條文變 更對照表如下:
頁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1 |
第 26 條 |
第 25 條 |
6 |
第 3 條第 3 款第 2 目 |
第 2 條第 4 款 |
13 |
第 3 條第 3 款第 2 目之 1 |
第 2 條第 4 款第 1 目 |
108 |
第 3 條 |
第 2 條 |
212-226 |
依據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新公告 之性平法條文內容 |
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告之性平法條文內容 |
貳、體罰事件
一、學校端知悉疑有體罰案件,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一)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以下 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 53 條規 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
(三)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 第 12 點及兒少法第 100 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四)綜上,為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及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確依相關規範處理上開案件,亦請積極協助學校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增進瞭解學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知能,並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宣導正向管教,以創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
二、依教育部 112 年 7 月 3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20066774 號函略 以,有「學校對於教師同時涉及體罰、霸凌或性平事件之相關 會議及調查之相關疑義」一節:
(一)學校處理教師同時涉及體罰、霸凌或性平事件,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規規定,併案組成調查小組,於調查後分別依事件樣態及責任歸屬撰擬調查報告,再將調查報告各自送至各法規範之會議審議之處理方式,予以尊重。
(二)惟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綜整審議,針對該名教師之行為侵害或影響學生受教權之程度予以適法之評價並決議最終處置函報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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