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銓敘部 111 年 11 月 24 日部退一字第 1115511889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二、 | 按各機關對於公教人員保險及公(政)務人員退撫法令之適用及實務運作等相關疑義,歷係由銓敘部以行政令釋加以補充規範,惟自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後,因該法及其相關配套法令,或有新增原退撫法令所無之規定,或有部分規定於法制與實務上已有所變革,致部分解釋因相關法規已有明文、原解釋已無適用情形,或該部非權管機關等由而應予廢止(停止適用),為避免各機關或公務員誤續援用上述解釋,銓敘部業已彙整該等解釋之日期、文號及廢止(停止適用)原因如旨揭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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