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局 111 年 10 月 28 日桃教中字第 1110103739 號函(諒達)續辦。 |
二、 | 本局前函所送附件誤植,特此更正,請以本函所送附件為主。旨揭計畫對象資格應為「現任桃園市(簡稱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與行政人員(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校長),並連續服務本市滿七年(含)或累計服務滿 9 年且於現職學校服務滿 2 年以上(含改隸前國立),且未有違反教師法第四章各條款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年資計算至申請之當年度 7 月 31 日止)」,餘請參照前函及計畫辦理。 |
三、 | 檢附本市獎勵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績優教師與行政人員國 內外全時進修研究修訂計畫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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