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113 年 6 月 14 日環循基字第 1136112196 號辦理。 |
二、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為引導民眾、公司行號、學校機關排出廢紙前進行初步分類,再進入回收處理行業,並依進廠品質標準送至造紙廠,期能供作廢紙回收商、盤商、造紙業等收受廢紙之參考,以提升回收廢紙的品質,增加國內廢紙回收量,促進廢紙回收價格穩定,提升循環利用價值,爰訂定旨揭指引,並請配合廣為宣導。 |
三、 | 檢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原函及旨揭指引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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