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有關比賽類別,依據文化部 113 年 6 月 20 日文版字第 1133016496 號函將「『閩南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台語』系類」、「『客家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客語』系類」、「『原住民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未修改。 |
(二) | 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為之。 |
(三) | 新增觀賽規定,且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明定觀眾配合相關事項。 |
(四) | 決賽預定辦理時間自 114 年 4 月 7 日至 4 月 18 日間舉行,依決賽報名隊數安排賽程後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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