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17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30004457A 號函辦理。 |
二、 |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之 1 條、第 14 條之 2 條及第 30 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
三、 | 本案附件亦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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