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旨揭獎助申請相關資訊如下: |
(一) | 獎助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稱資賦優異學生)。 |
(二) | 申請資格: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111 學年度: 111 年 8 月 1 日至 112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 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 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若係獲得團體獎項,請註明其所占得獎團體人數比例。 |
(三) | 獎助基準:資賦優異學生符合上開資格者,第一名每人新 臺幣(以下同)1 萬元,第二名每人 9,000 元,第三名每人 8,000 元,第四名每人 7,000 元,第五名每人 6,000 元。前項 獎助每人每 1 學年度以 1 次為限。 |
(四) | 申請流程:請貴校協助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填妥申請表並經 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以學校為單位,於 112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檢齊下列申請文件逕寄(送)本市高國中資優教育資源中心(武陵高中)王老師(聯繫電話: 3698170 分機 156),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1、 | 申請封面(每校 1 份並應完整填寫)。 |
2、 |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紀錄(每校 1 份並含簽到表 )。 |
3、 | 申請彙整總表(每校 1 份並應核章)。 |
4、 | 學校申請表、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獲獎活動之實施計畫、簡章或辦法文件(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簽章。獲獎證明文件蓋有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影本查驗無誤後,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
(五) | 各校審議申請資料應確認學生獲獎時須具有資賦優異資格 ,且獲獎活動應與該資賦優異類別相符。 |
三、 | 依前揭辦法第 6 條規定:「資賦優異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 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等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請依規定配合辦理。 |
四、 | 檢附旨揭資賦優異學生獎助申請表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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