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0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48130 號函辦理。 |
二、 | 查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三、 | 次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第 1 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第 3 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四、 | 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工作,倘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通報當地社會局(處)或警察單位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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