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 112 年 7 月 5 日府環廢字第 1120178760 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8 年 8 月 8 日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之餐飲業等八大行業別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 |
三、 | 旨案法令修正內容為調整非屬塑膠類免洗餐具定義,將生物可分解塑膠免洗餐具納入不得提供之範圍,並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請各單位協助轉知所轄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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