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2 年 5 月 2 日府衛疾字第 1120112926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補助期間係 112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且補助對象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並經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通報確診者(非輕症確診者)。 |
三、 | 符合資格者,得依補助要點規定檢附各項文件,逕郵寄至「衛生福利部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審議小組」審議。 |
四、 | 本案倘有相關問題,可逕洽衛生福利部蔡承辦人,電話:(02)2395-9825 分機 3031 。 |
螢幕同步小程式(link to https://www.jhjhs.tyc.edu.tw/uploads/tad_blocks/file/%E9%BB%9E2%E4%B8%8B%E5%9F%B7%E8%A1%8C%E5%8F%AF%E5%90%8C%E6%AD%A5%E8%9E%A2%E5%B9%95%E9%A1%AF%E7%A4%BA.batlink to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DRAbt49kEePJ5_zYCA1AuLinl3dysZ_8/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