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第 2 款、第 19 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及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辦理。 |
| 二、 | 旨揭計畫前經本中心 115 年 3 月 5 日桃家教字第 1150000542 號函(諒達),請各機關單位踴躍推薦符合資格者參加,並於 115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評選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1 式 3 份寄送至本中心(郵戳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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