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112 年「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一) | 薦送對象: |
1、 | 資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 |
2、 | 語言能力證明:具備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 |
(二) | 順位優先:考量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將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
1、 | 第一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
2、 | 第二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三) |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1、 |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2、 |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5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四) |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以就近開班為原則,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
1、 | 第一階段(實體課程, 54 小時): 112 年 7 至 8 月。 |
2、 | 第二階段(線上課程, 36 小時): 112 年 9 至 12 月。 |
3、 | 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 小時): 113 年 1 至 2 月。 |
4、 | 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 小時): 113 年 7 至 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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