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課程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 4 學分)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 8 學分),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 |
教育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
(一)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
(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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