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 114 年 2 月 1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0768A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 114 年 8 月 1 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若教師有意願者請於 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 e-1185@mai1.kl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國教署高級中等教育組(入學及教務行政科)商借教師簡歷表」及商借原則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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