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1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24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 5 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爰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本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倘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慰勞假日數」,比照本府 113 年 1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120366191 號函規定,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
(一) | 屆滿 65 歲離職。 |
(二) | 亡故。 |
(三) | 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聘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 |
三、 | 至非屬上開事由之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請領相關事宜,仍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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