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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27 | 點閱數: 76
一、 依本府 113 年 12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30367185 號函(計達)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 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過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11 點規定,落實保密義務及迴避機制,如有疑似違反上開規定情事,請併同查處並視情節予以適當處置。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26 | 點閱數: 86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人力學院) 114 年 2 月 24 日人發專字第 114020003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 1 份。 二、 為擴展公務人員英語學習資源,人力學院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藻外語大學、中國文化大學、靜宜大學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政治大學等校分別簽訂公務人員英語學習合作備忘錄,提供公務人員進修語言課程優惠方案,請依個人意願自費報名參加。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26 | 點閱數: 90
一、 依據內政部 114 年 2 月 20 日台內民字第 1140106981 號函辦理。 二、 旨揭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771 號(詳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25 | 點閱數: 153
性別平等三法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通過,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重點在強化加害人裁罰、保障被害人權益,並建立專業防治機制。為落實本校性騷擾防治,人事室將加強宣導,營造安全友善的校園環境,特此公告。 新版性平三法 10 大重點 (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 1.權勢性騷擾入法,加重處罰 雇主、機關首長等利用職權進行性騷擾者,最高可處 3 年有期徒刑,並可請求 最高 5 倍懲罰性賠償。 2.申訴時效延長 一般性騷擾:知悉事件 2 年內、事件發生 5 年內 可申訴(原為 1 年)。 權勢性騷擾:知悉事件 3 年內、事件發生 7 年內 可申訴;若對象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離職後 1 年內、事件發生 1...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25 | 點閱數: 70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2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14216006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25 | 點閱數: 102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20 日臺教文(六)字第 1140015698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學區擬徵聘我國合格教師赴當地中小學擔任雙語融入式課程教師,聘任期間將視教學評鑑結果 1 年 1 聘,薪資比照馬里蘭州正式教師薪級,由美方全額支付;另由教育部補助標準經濟艙來回機票款(實報實銷,上限 1,750 美元)及一次性教材教具費 300 美元。 三、 檢附教育部來函暨教育部 114 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 114018T 號通告各 1 份,通告內容刊載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址: https://l...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24 | 點閱數: 153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4 年 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377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將於 114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21 | 點閱數: 116
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一份。   本案修正重點:  第一點:將教保服務機構納入適用機關。 第二點:明定適用對象包含教育人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 第七點第七項:明定依第五點第四項規定補正之辦理期間計算方式,以臻明確。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2-19 | 點閱數: 140
本校 114 年度第 1 次公告第 1 次招考約用運動教練(射箭)甄選結果 本次招考甄試結果錄取人員如下:  正取:陳享宣 正取人員:於 114 年 2 月 20 日 上午 8 時攜帶正本證件及郵局存簿影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或無法提出正本繳驗證明,取消錄取資格。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2-18 | 點閱數: 316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130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同條第 4 項規定略以,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三、 復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13 年 1 月 2 日公保字第 1120014677 號函(本府人事處 113 年 1 月 11 日桃人給字第...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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