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
| (一) |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於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爰配合修正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認定及給假審酌因素等相關規範。 |
| (二)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增列高風險職務人員為適用對象,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敘明高風險職務人員之定義及補助辦理方式。 |
| 二、 | 檢送修正後「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問答集」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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