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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12 | 點閱數: 76
說明: 依本市公務人員協會 114 年 3 月 10 日桃市公協字第 11400000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12 | 點閱數: 79
一、 依桃園市政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 114 年第 1 次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規定,招生公告(報名)期間結束後始申請入托者,依申請時間先後列入候補名冊,並排序於備取名單之後,俟有缺額時按列入候補之先後順序遞補。上開招生計畫及簡章前經本處以 114 年 1 月 21 日桃人給字第 11400004281 號函(計達)周知,並於同日公告於本府與本處網站最新消息。 二、 如有(孫)子女送托本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之意願,請填具「候補登記入托報名表」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服務機關(構)或學校人事單位初審後,親自或委託他人(需另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明),送(寄)達本處給...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11 | 點閱數: 152
職場霸凌指在工作環境中,個人對上司、同事或下屬施以不當對待,包括言語、非言語、肢體或心理上的欺凌、羞辱或壓迫,使受害者感到受挫、威脅、羞辱、孤立,甚至影響其身心健康與自信,進而造成沉重的壓力與工作困擾。 此類行為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持續性:事件經常發生,並持續數週至數月以上。 2.攻擊性:對受害者施加語言、非言語或行為上的攻擊或壓迫。 3.負面影響:對受害者的心理、情緒或職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4.權力不對等:受害者無法有效反擊或終止該行為。 你被霸凌而不自知嗎? 又或者你不小心就成為了霸凌者? 告別職場霸凌 3 步驟-沒有人是局外人 1.主管不可漠視 2....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06 | 點閱數: 147
一、 依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辦理。   檢附桃園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教師代表」推薦表 一份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05 | 點閱數: 87
一、 依本府 114 年 1 月 22 日府人給字第 1140006756 號函續辦。 二、 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 本府業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配合修正問答集名稱。 (二) 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就前開補助標準表所稱「每 2 年」與「輪班」及「連續服務年資」等明定其內涵。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05 | 點閱數: 118
一、 依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114 年 2 月 27 日國院交字第 114066000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為落實「2030 年雙語政策」並提升文官國際競爭力,爰文官學院開辦旨揭工作坊,透過數位科技與人工智慧的輔助,教授公務實用「英語會話」及「英文書信」技巧,課程重點資訊如下: (一) 研習對象:不限官職等公務人員均可報名,惟須提供相當「全民英檢」中級程度或 CEF 證書 B1 以上之證明,並以未參加過旨揭工作坊同主題訓練者優先錄取。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05 | 點閱數: 67
依行政院 114 年 2 月 2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1745 號函辦理,並檢依行政院 114 年 2 月 2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17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 份。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 份。
宣導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3-04 | 點閱數: 83
主旨: 有關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請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一案,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辦理。 說明: 依教育部 114 年 2 月 19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0522A 號函暨陸委會 114 年 2 月 11 日陸法字第 1140400131 號函辦理。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04 | 點閱數: 104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2 月 27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43036707 號函辦理。 二、 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如下: (一) 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於校內任滿聘任職務 3 年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二) 臺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驗國小、博嘉實驗國小、溪山實驗國小、湖田實驗國小、泉源實驗國小、指南實驗...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3-03 | 點閱數: 119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0737 號函辦理。 二、 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4741A 號解釋令(本局 113 年 11 月 1 日桃教學字第 1130107594 號函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 39 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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