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0737 號函辦理。 |
二、 | 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4741A 號解釋令(本局 113 年 11 月 1 日桃教學字第 1130107594 號函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 39 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
檢附原函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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