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本府 113 年 12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30367185 號函(計達)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 | 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過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11 點規定,落實保密義務及迴避機制,如有疑似違反上開規定情事,請併同查處並視情節予以適當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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