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本( 114 )年度春節期間,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 114 年 1 月 8 日府政預字第 1140005466 號函辦理。 |
二、 | 請於本( 114 )年度春節期間,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 |
(一)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二)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
(三) | 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三、 |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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