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內政部 113 年 12 月 20 日內授移字第 11309358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請確實轉知所屬人員依前開內政部 113 年 12 月 20 日函示,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避免發生違規情事。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查驗發現旨揭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欲赴陸,依以下方式處理: |
(一)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禁止赴陸通知單」並禁止赴陸。 |
(二) |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告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但不禁止赴陸,嗣經查證未經許可即赴陸者,依前開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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