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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4-12-06 | 點閱數: 21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33490 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7 條立法意旨為考量教師執行校事會議、審議委員會及附屬之任務編組相關職務時,無法同時處理學校課務及行政工作,為符合實際需求,爰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治準則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明定教師執行校事會議或調查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 倘須配合事件調查之教師及相關人員,應以調課方式或無課務時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宜以公假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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