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33490 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7 條立法意旨為考量教師執行校事會議、審議委員會及附屬之任務編組相關職務時,無法同時處理學校課務及行政工作,為符合實際需求,爰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治準則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明定教師執行校事會議或調查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三、 | 倘須配合事件調查之教師及相關人員,應以調課方式或無課務時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宜以公假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方式辦理。 |
螢幕同步小程式(link to https://www.jhjhs.tyc.edu.tw/uploads/tad_blocks/file/%E9%BB%9E2%E4%B8%8B%E5%9F%B7%E8%A1%8C%E5%8F%AF%E5%90%8C%E6%AD%A5%E8%9E%A2%E5%B9%95%E9%A1%AF%E7%A4%BA.batlink to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DRAbt49kEePJ5_zYCA1AuLinl3dysZ_8/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