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本府 113 年 11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30330982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3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2986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
二、 | 為營造友善且安全的校園職場環境,請貴校(園)確實依前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示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校園職場霸凌之預防與處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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