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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11-25 | 點閱數: 355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 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 111 年 5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099044 號函頒,現為強化員工保護,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使其安心 投入工作,依行政院 113 年 11 月 20 日院授人綜字第 1131002041 號函進行修訂,修訂重點如下:

(一) 縮短調查時程,處理期限調整為 1 個月,必要時經機關首 長同意得延長 1 個月。

(二) 專案小組委員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低於 3 分之 2 。

(三) 明訂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 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 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申訴管道

一、指定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專責處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二、設置申訴之電話及電子信箱:03-3906626-710;peopleclass202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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