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人事總處 113 年 11 月 11 日總處綜字第 113100190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 份。 |
二、 |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請於辦理旨揭案件時,確實依前開人事總處函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與各機關學校自訂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規範辦理,並踐行標準作業程序,妥適規劃辦理時程及時效管控;適時向機關首長和單位主管說明相關規定,並請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
三、 | 另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按,服務對象為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察、 清潔隊員、測量助理及約用人員)提供個別、團體諮詢服務及關懷列車駐點諮詢服務,有助營造友善職場,促進組織和諧,請參考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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