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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4-07-05 | 點閱數: 421
主旨: 檢送本市教師通過「教師專業發展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認證名單、教學輔導教師認(換)證名單」1 份,貴校可優先邀請擔任薪傳教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1738B 號函辦理。
二、 為建構初任教師支持輔導體系,教育部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113 年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實施計畫」,希由中央、地方及學校協作,提供初任教師相關協助,以幫助其順利適應教學現場。
三、 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重點如下:
(一) 對於初任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遴派薪傳教師一人提供諮詢輔導至少一年。並於每學年度安排初任教師與同領域/科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倘初任教師具代理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者,得依意願配對薪傳教師。
(二) 薪傳教師資格,以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之專任教師,班級經營及教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國民教育輔導團之團員身分者為優先;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教師,或跨校邀請。
(三) 薪傳教師之權益,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得減授課節數一節,各校辦理減授課節數,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惟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師者,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輔導績優者,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給服務獎狀及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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