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1903 號函辦理。 |
二、 | 查性平法第 37 條規定:「(第 1 項)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第 2 項)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第 3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 40 日內完成調查。(第 4 項)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三、 | 本案教育部擬訂前開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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