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苗栗縣 113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 他縣市服務作業說明,惠請轉知貴校申請是項介聘作業教 師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13 年 3 月 7 日府教務字第 1130049709 號函辦 理。
二、苗栗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規定:「查本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人(一)字第 0990127500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 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 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 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 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 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後轉任。」辦理。
三、苗栗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 業轉入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苗栗 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 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 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 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四、苗栗縣現職教師介聘係依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 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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