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3 月 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0173 號函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
二、 | 請貴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僑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 |
(一) | 經由教育部 112 學年度之前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併附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
(二) | 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為限(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得再選填五專),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
(三) | 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之名冊,請貴校函送國教署辦理;申請分發五專學生,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
(四) | 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 113 學年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及特色招生入學。 |
(五) | 本案請依學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格式如附件)並檢齊相關附件,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前函報(五專請函報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送國教署),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者,恕不受理。 |
三、 | 檢附 112 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申請分發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名冊表格式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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