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 5 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三、 | 次查教育部於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施旨揭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 3.5 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
四、 | 考量教育部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每學期已逕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 1.75 萬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鑑於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上開教育部補助款為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衡酌當事人未能事先選擇,且各學校受理繳回作業時程不一,為免影響軍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有關貴屬同仁申請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彈性作法如下: |
(一) | 有意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仍請先行受理,並務必提醒同仁應繳回教育部補助款。 |
(二) | 俟人事總處於 113 年 4 月 24 日「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通知查核結果後,倘有查核異常者,請於資料修正期限內( 113 年 4 月 24 日至 5 月 10 日)完成資料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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