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7日臺教人(一)字第1124200812B號書函、112年5月12日臺教人(一)字第1124201376B號函暨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 |
二、 |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3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三、 | 各校應依上開規定落實性騷擾防治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維護,及加強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及本府員工協助方案,供同仁了解並依其需求尋求協助,另請運用各項會議加強性別教育與法規宣導,恪遵性別禮儀與分際。 |
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段考成績優良學生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段考進步獎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段考成績優良學生
112運動會
112運動會(畢冊廠商提供)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段考成績優良學生(9年級)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段考成績優良學生
邱秀喜老師獎學金頒獎
111-2-2段考進步獎
7年級英語歌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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