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3086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
二、 | 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學校應製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以及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並於新進同仁報到時,落實填報上開告知書,使本府公務員明確知悉相關規範,強化正確守法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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