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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3-09-14 | 點閱數: 122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 證獎勵要點第 4 點規定:「獎勵申請程序: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 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請各位老師(含長期代理),如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請於收到證書後三十日內與教學組連絡(含作業時程),避免錯過申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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