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2 年 8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3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為配合旨揭疾管署宣布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5 日(以篩檢陽性日為準)起,各機關學校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請假需求,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亦即因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 |
三、 | 人事總處 112 年 3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4982 號函及本府 112 年 3 月 20 日府人考字第 1120066204 號函,有關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機關核給至多 6 日病假及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等規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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